(2014)槐商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宏达利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商重字第3号原告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夏春生,总经理。原告济南宏达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孟灵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鲁光,山东金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仲岱,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李亚专,总经理。被告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世海,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照辉,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刘存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乃明,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系该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宏达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焦化北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宏达利物资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宏达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宏达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原告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宏达利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巧英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