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行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石芳与银川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45号王石芳:你与银川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兴行初字第86号行政判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银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银川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作为银川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享有负责全市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及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的法定职权。你认为被申请人无视法律法规,指使没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上路执法,违法对你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而后又在法律文书上弄虚作假,把没有或已经缺失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法庭,而是在开庭后在你的要求下递交法庭,且时间严重虚假。经对案件审查,无证据证实,且你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你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