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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袁自良诉余俊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自良,余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袁自良被执行人:余俊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袁自良申请执行余俊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余俊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曾 莉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之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