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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忠华与被执行人杨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华,杨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华,男,194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栓平(又名杨拴平),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忠华与被执行人杨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忠华申请延期执行(2015)鄂前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森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明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