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417号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祚庚,董事长。被告:梁敏。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缴纳了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