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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41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