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41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