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凌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41号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城后村。法定代表人李飞龙,经理。被告X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杨庄乡杨庄村。法定代表人睦凌,经理。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66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加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