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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新明与魏克兵、吴成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明,魏克兵,吴成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249号原告张新明,男,汉族,46岁,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魏克兵,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址不详。被告吴成海,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明诉被告魏克兵、吴成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克兵、吴成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200.4元,由原告张新明负担。审判员  郝建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