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荆鹏与荆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鹏,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93号原告:荆鹏,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荆超,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荆超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李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查封担保人李艳的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费5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