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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荆鹏与荆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鹏,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93号原告:荆鹏,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荆超,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荆超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李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查封担保人李艳的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费5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