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666号原告邵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玺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