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强与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刘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270号原告魏强.委托代理人魏可斌.被告刘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与被告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魏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权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魏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