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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强与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刘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270号原告魏强.委托代理人魏可斌.被告刘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与被告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魏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权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魏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