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述清与程德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清,程德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202号原告:张述清,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茂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被告:程德强,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780号、768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5473452-9。负责人:赵相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张述清诉被告程德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述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昭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