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395号原告:许某,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彦菊,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学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