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强强与陈建光、周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强,陈建光,周伯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313号原告:杨强强,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水县黄桥镇湴塘村中半自然村54号。委托代理人:冯乐灿,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光。被告:周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强强与被告陈建光、周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强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光、周伯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强强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建光、周伯林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强强撤回对被告陈建光、周伯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