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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异15号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男,1952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新大街移动公司东100米路北,联系电话1390318****法定代表人:王福岭孙克强,男,1992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青兰乡郑庄村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申请孙克强其他案由一案,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