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法律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2015年6��30日前给付2015年抚养费6000元,之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也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本院已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下:本院(2016)陕0503执27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