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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万琼芬与张光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琼芬,张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万琼芬,女,汉族,现年48岁。被执行人张光清,男,汉族,现年52岁。万琼芬与张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期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从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