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万琼芬与张光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琼芬,张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万琼芬,女,汉族,现年48岁。被执行人张光清,男,汉族,现年52岁。万琼芬与张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期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从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