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汶民一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宗海与杨兆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宗海,杨兆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906号原告冯宗海,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杨兆金,男,1960年12月2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宗海诉被告杨兆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宗海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宗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冯宗海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王溪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开磊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