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聂长海与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长海,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聂长海,被执行人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住双峰县。聂长海与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仲案字(2015)第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聂长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聂长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聂长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仲案字(2015)第8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