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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银与关淑梅、王翠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银,关淑梅,王翠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银,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关淑梅,女,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翠彬,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刘银因与被申请人关淑梅、王翠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牡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银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银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维平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