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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祝文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祝文玖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0号申请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林。被申请人:祝文玖。申请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2607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