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祝启文与曹开均、杨恩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启文,曹开均,杨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字第38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祝启文。被执行人曹开均。被执行人杨恩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龙马执字第3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开均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育新街13号楼一单元1号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第和《》第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开均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育新街13号楼一单元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旭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