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丁树芬与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芬,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丁树芬。委托代理人鲁炳红,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臧家崖头。法定代表人张培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树芬与被告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清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郁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