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3)周秋仙与查显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仙,查显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秋仙,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徐渊、王政刚(特别授权代理),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查显进,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查显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交付执行款人民币507113.50元、执行费人民币747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查显进名下浙A×××××车辆,现系首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查显进名下浙A×××××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韩 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戚陈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