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905号原告吕某某,女,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闫某某,男,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