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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905号原告吕某某,女,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闫某某,男,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