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337号罪犯杨旭,男,藏族,现年31岁,四川省康定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二监区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845.28分,名列分监区第28名,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获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表扬一次,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两次被评为高泉监狱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杨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