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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庞艳辉诉被告何毅、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艳辉,何毅,郭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555号原告:庞艳辉,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毅,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春梅,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艳辉诉被告何毅、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