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庞艳辉诉被告何毅、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艳辉,何毅,郭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555号原告:庞艳辉,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毅,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春梅,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艳辉诉被告何毅、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