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行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俊民、刘俊付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民,刘俊付,南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行终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俊民,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乐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俊付,男,于2016年2月24日死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乐县城关镇光明北路65号。法定代表人郭相泽,男,镇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乐县光明南路275号。法定代表人王祥杰,男,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俊民、刘俊付上诉南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中,上诉人刘俊付于2016年2月24日死亡,其亲属提交了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周培勋审判员 贾向阳审判员 葛传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