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许世界、周翠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许世界,周翠翠,刘省委,寇秀菊,许可可,许向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1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地址: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力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法定代表人马超。被告许世界。被告周翠翠。被告刘省委。被告寇秀菊。被告许可可。被告许向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刘省委,周翠翠,许向向,许可可,许世界,寇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