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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许世界、周翠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许世界,周翠翠,刘省委,寇秀菊,许可可,许向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1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地址: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力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法定代表人马超。被告许世界。被告周翠翠。被告刘省委。被告寇秀菊。被告许可可。被告许向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刘省委,周翠翠,许向向,许可可,许世界,寇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