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夏尚起与宋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尚起,宋玉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77号原告夏尚起,男,1949年3月20日生。被告宋玉坤,男,1960年5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尚起与被告宋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尚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尚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尚起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