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姚云云诉被告许惠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云,许惠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姚云云,女,1948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平、吴贻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许惠凤,女,1945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军,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原告姚云云诉被告许惠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云云之委托代理人李平、吴贻斌,被告许惠凤及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云云诉称,2015年1月29日下午18时左右,原告在本小区篮球场门口与街坊聊天。被告赶来,先用手提的垃圾袋摔砸原告,继而揪住原告头发拉倒在地骑在原告身上进行殴打。后经围观人反复劝解才将被告拉开。原告被殴打后无法起身,原告儿子赶来报警,土门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之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骨折连续性中断。前后两次住院,最终于2015年2月14日出院,住院期间由原告儿子何鹏及爱人轮流护理。出院后,需人搀扶或佩戴支具方可下地行走,目前仍留有残疾行动受限,还须专人轮流看护。被告在打伤原告后,拒不认错,态度蛮横。原告治疗期间,被告自始至终没有到医院看望,所有的医疗费用都由原告家人垫付。被告在公共场合当众殴打羞辱原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深重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364.13元;护理费1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2、残疾赔偿金63351.6元、鉴定费用1560元;3、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惠凤辩称,1、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在一个单位工作,原来关系还是比较好,2011年10月姚云云以其女婿在广东开稀土矿,效益很不错,需要投资,姚云云向许惠凤提出借钱22万元,年息28%,借款一年。2011年11月10日借给原告姚云云22万元,但截至2015年1月20日才将本金还完了还欠6万余元利息未还。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偿还欠款,原告就借口其女婿以非法集资死在监狱内为由,一时凑不到钱,几次后被告又陪着笑脸找原告要钱,原告仍说没有钱,后原告开始不讲理,说没有钱。原告在院子里到处给别人说被告放高利贷,被告听后心里不高兴。2015年1月29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出来遛弯提着一袋垃圾去倒,迎面碰到原告,原告边走边给别人说被告的闲话,被告听见后很生气,前去与原告讲理,之后就发生争吵,后被告就将手中的垃圾砸向原告,原告躲开未砸中,原告又捡起垃圾袋砸向被告胸前被砸中,随后原被告就扭打在一起,当时在场的李雪芬和方金花把原被告劝开,方金花和被告一起把垃圾扔了。倒完垃圾被告发现原告躺在地上,并大声喊叫,引来了不少人围观,之后土门派出所出警对双方纠纷进行了处理。2、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下午18时许被告许惠凤下楼倒垃圾偶遇原告姚云云,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后被他人劝开。2015年2月3日土门派出所对李雪芬所作询问笔录记载:问:你把当时的情况叙述一下。答:昨天停电,晚上7时许,我下去倒垃圾并带喂猫,当我返回走到俱乐部球场铁门里,碰见许惠凤指着姚云云说,姚云云你见谁给谁说,什么意思。姚云云回她,你也给人说呢。许惠凤就将手中的垃圾扔向姚云云,但没有扔到身上,姚拾起垃圾反扔过去,也没有打着,这时许惠凤就上去拽住姚云云衣领,两人就撕挖在一起。我就上去拉架,两人互踢,也都没有踢到,但姚云云一直翻不起来,我就一直拉许惠凤,并大声喊人,很快附近麻将馆里出来许多人,将两人拉开了,姚云云还躺在地上,我要扶她,姚说腰痛。问:两人手中拿什么东西了没有。答:没有,就是互相撕扯。问:姚云云被拉起来后又怎样。答:我和两个小伙扶她起来,她说不行腰疼,过了一会,她说儿子快来了,有人给搬了个椅子。姚云云就坐在俱乐部门口等她儿子,许惠凤也被人拉走了。问:姚云云以前身体有疾病吗。答:她一直腰直不起来,有没啥病,我不知道。当日土门派出所对方金花所作询问笔录记载:问:关于姚云云与许惠凤打架事情,你是否知道。答:我刚好倒垃圾在场。问:关于打架的具体情况你讲一下。答:2015年1月下午时间5点多,我刚好下来倒垃圾时,我与姚云云正在说话时,许惠凤下来倒垃圾。许惠凤就看见姚云云,问姚云云,你在澡堂说我什么话,姚云云说我在澡堂没有说你什么,然后许惠凤就将手里的垃圾往姚云云身上一掷,结果没有掷上,然后许惠凤向前将姚云云的头发抓住,按在地上就开始打姚云云,用拳头打的,周围有很多人,没有人拉架,结果来了两个小伙子就将姚云云、许惠凤拉开了。姚云云就给她儿子打电话,她儿子过了就打110。问:许惠凤是怎么打的。答:将姚云云头发抓住,按在地上,用拳头打的,没有用工具。问:许惠凤打在姚云云的什么地方。答:许惠凤将姚云云按在地上,用大腿挺住姚云云的腰部,开始用拳头打她。问:姚云云还手了没有。答:姚云云还不了手,她没有还手,只是在地上没有说什么,只是说我腰疼。问:你看见姚云云当时是什么状态。答:只是听见姚云云说我腰疼,看见她站不起来,座在凳子上。原告姚云云受伤后被送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14日在该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姚云云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0月9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蓝[2015]法医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姚云云本次外伤所致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姚云云本次损伤,护理期为90日。原告姚云云花费鉴定费1560元。原告姚云云此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花费452.9元;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4日原告姚云云在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花费5328.56元;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14日原告姚云云在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花费25462.67元,医保统筹支付20711.25元,个人支付4751.42元;西安急救中心花费70元;合计10602.88元;2、护理费,结合原告姚云云鉴定意见书护理期限90日,每日按100元计算为9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姚云云住院17天,每天30元计算为510元;4、营养费,结合原告姚云云伤残等级,本院酌情确定为住院期间17天,每天30元计算为510元;5、伤残赔偿金,原告姚云云系城镇居民,以陕西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6元为标准,根据其伤残等级(九级)、赔偿系数20%,原告姚云云已满67岁,计算13年为63351.6元;6、鉴定费1560元;综上,原告姚云云损失合计为85534.48元。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土门派出所询问笔录、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蓝[2015]法医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015年1月29日18时许原告姚云云与被告张惠芬在利君南苑灯光球场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打,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许惠凤首先动手殴打原告姚云云,继而发生互相撕打。双方在撕打过程中造成原告姚云云腰部受伤,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原告姚云云构成九级伤残,故被告许惠凤在本次打架事件中应承担百分之六十赔偿责任,原告姚云云在本次打架过程中也有过错,在本次打架事件中应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关于原告姚云云要求被告许惠凤向原告姚云云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节,因在本次打架过程中原告姚云云亦有过错,故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许惠凤赔偿原告姚云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金。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合计50384.688元;二、驳回原告姚云云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633元,由原告姚云云承担1053.2元,被告许惠凤承担157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强国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