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秋红与胡俊萍、陈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红,胡俊萍,陈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589号原告朱秋红,女,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乔楼镇狮村小二002号。被告胡俊萍,女,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郑上路98号。被告陈继红,女,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索河路颐园小区6号楼西一单元5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红诉被告胡俊萍、陈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俊萍、陈继红所有的银行存款52.2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胡俊萍、陈继红所有的银行存款52.2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