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梅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188号原告:梅某。被告:楼某。委托代理人:蒋松益,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晓琦,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某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