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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梅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188号原告:梅某。被告:楼某。委托代理人:蒋松益,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晓琦,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某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