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刑监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谷源军犯贩卖毒品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湘高法刑监字第110号谷源军: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申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再审予以改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14余克、麻古10余粒,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较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定罪准确。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申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再审改判“的理由。经查,你为贩毒牟利先后从同案被告人陈伟峰、周胜处购得冰毒14余克、麻古10余粒,再以打牌抽钱的方式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你购买毒品的行为有同案被告人陈伟峰、周胜的供述指控、有辨认笔录和提取的电话通话详单在卷佐证,从陈伟峰处收缴的可疑物品经毒品检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依法应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刑罚,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根据你贩卖毒品犯罪的情节、性质及累犯情节,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量刑适当,因此,你申诉提出的上述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的情形,予以驳回。原判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