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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贵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302号上诉人苏贵鹤,(又名坡槽屯)。上诉人苏贵鹤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土地延期承包证所记载的土地四至界限不明,被告是否侵占其土地使用权及占地程度均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同时,《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承包土地四至界限不清楚,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事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诉争的土地权属问题依法应由行政机关予以确认,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苏贵鹤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提供的土地延期承包证所记载的土地四至界限明确。面积清楚,一审法院认定承包证所记载的土地四至界限不明是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确权,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再由人民政府确权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起诉状的诉请及内容来看,上诉人诉请的是“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本院予以更正。关于本案的证据《土地延期承包证》记载的土地四至界限是否明确,是要经过审理(答辩、举证、质证、认证等法律程序)后才能确定,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确定该事实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靖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力夫代理审判员  许彩乐代理审员彭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