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智辉饲料有限公司与郑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智辉饲料有限公司,郑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2599号原告漳州市智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旺来,总经理。被告郑海林,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原告漳州市智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市智辉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