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某乙,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孤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孤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