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谷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9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谷某和谷某甲、谷某乙(以上二人已判)等人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花园歌厅唱歌结束后,因损坏歌厅内的茶几涉及的赔偿问题与歌厅老板王某乙及服务生王某甲、王某丙(以上二人已判)、杨某(在逃)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多人发生打斗,打斗中谷某、王某乙受伤。经鉴定,谷某的伤情为轻伤,王某乙的伤情为重伤。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谷某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该案现已赔偿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同案人谷某甲、谷某乙、王某丙、王某甲、杨某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程度鉴定书,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撤销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等与对方多人之间纠纷发生后,聚众相互殴打对方,致对方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犯聚众斗殴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谷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王某乙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王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