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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71号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