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同菲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同菲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浙江恒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8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同菲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名“龟墩”)法定代表人:李娣。被告浙江恒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王景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同菲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同菲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6.17元,财产保全费收取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素人民陪审员 梁丽红人民陪审员 陈植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敏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