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涂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涂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涂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涂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涂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涂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