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明生与于明秋、于磊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生,于明秋,于磊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496号原告于明生。委托代理人张小兵。被告于明秋。被告于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项福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明生与被告于明秋、于磊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明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于明生负担。审判员 冯 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