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彬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67号原告周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美玲,南昌市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承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诉被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彬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元。(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晓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