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郏县国土资源局与石晓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郏县国土资源局,石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5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长。委托代理人冯兴超,郏县国土资源局安良中心所所长。被执行人石晓军,女,汉族,1972年7月5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国土资罚(2015)08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郏国土资罚(2015)08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占地总面积221.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0元处罚,共计罚款2215元(贰仟贰佰壹拾伍圆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郏国土强催(法)字(2015)2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而本案中,申请人郏县国土资源局的催告在行政诉讼期限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致使该行政处罚的催告程序无效,不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对该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郏县国土资源局郏国土资罚(2015)08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程绘锦审 判 员 张利强人民陪审员 孔令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