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明与雷金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雷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542号原告李明,男,汉族,高中文化,工人。被告雷金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李明诉被告雷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红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被告雷金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诉称,2013年6月24日,被告借给原告100000元,被告言称借期很短,但到2013年12月1日原告催款时,被告无力偿还,答应支付原告10000元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2015年6月24日,原告担心超过诉讼时效,要求被告换了借条,并约定三个月内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没有偿还。现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被告雷金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所��100000元全部借给宝鸡眉县的XX,XX当时在合阳县轻工业园区承建面粉厂需用资金。XX现在监狱服刑,2016年6、7月XX出狱后被告即向XX催款。被告目前经济紧张,无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雷金奇承认原告李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只约束当事人双方,对他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辩解将款项借给他人属于被告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笔借款与他人无关,应由被告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金奇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雷金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红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杰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