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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叶景春、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景春,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景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双胜,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叶景春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效力正在另案行政诉讼审查中,该备案表是否被撤销可能会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处理,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予以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锐代理审判员  邓小华代理审判员  邹征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仕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