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56-2号原告: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保元,董事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公建二区58号。法定代表人:魏玉锁,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晓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思恒,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越秀西路宝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57971-9。法定代表人:贾成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5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0万元,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玉道审 判 员 承 毅人民陪审员 孙佑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