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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穆传帮与穆成武、王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传帮,穆成武,王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351号原告穆传帮,男,1955年1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55********,汉族,住东海县张湾乡穆艞村****号。委托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成武,男,1971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汉族,住东海县房山镇民主村**组。被告王绪东。原告穆传帮与被告穆成武、王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传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成武、王绪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传帮诉称,被告穆成武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3年5月21日向原告借取现金10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2%,由王绪东提供担保。近年来,原告数次催要,被告穆成武避而不见,至今未还。被告王绪东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共计16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穆成武、王绪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穆成武于2013年5月21日向原告穆传帮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穆传帮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月息每万元200元,借款人工作单位中意石英穆成武。性别:男,年龄43,身份证号码××,住址房山××村××组。联系电话:139××××0676固定电话:8756×××9,担保人姓名:王绪东,性别男,年龄46。工作单位:华源石英电话:138××××3706注:担保人的义务《借款人如不能按时还款,由担保人全部承担》,如无有意义可担保。借款时间:2013年5月21(日)到期不还要付法律责任和利息的两倍处罚。”借款部分由被告穆成武书写、借款担保部分由被告王绪东书写。2015年11月26日,被告王绪东在借条原件上补充写明“担保时间不失效王绪东2015.11.26”。借款后原告数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另,2016年3月4日,原告穆传帮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绪东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借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穆成武借原告人民币10万元,约定的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绪东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申请撤回对担保人王绪东的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穆成武、王绪东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穆成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穆传帮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被告穆成武(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