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与白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白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支行。负责人:顾晓旭,行长。被执行人:白庆文,男,1968年7月10日生,。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092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难以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1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 乃 明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