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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储某,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于2016年3月5日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储某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建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