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储某,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于2016年3月5日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储某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建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